预包装食品不再办理许可
1、在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作出的修改,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什么是预包装食品呢?
2、《食品安全法》中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
3、国家标准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下简称食品通则)中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4、关于预包装食品,《食品通则》里的定义更加明确,是对《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定义更好的说明和解释。
预包装食品的两大根本要素
5、具体怎么理解预包装食品呢?根据《食品通则》的定义,茶帮帮认为预包装食品具有两个根本的要素,第一是“预先定量",第二是“预先包装或者预先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同时具备这两个要素的加工食品才是预包装食品。任何一个要素不具备,就不能称为预包装食品。
公式:预包装食品(ab)=预先定量食品(a)X预先包装或者预先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b),两要素缺一不可;预包装食品在包装上一般还表现有这样的特征:统一的质量或体积的标示,这也是预先定量包装的结果。
6、关于预包装食品,依据《食品通则》的规定,须在包装(包装或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上制作食品标签;食品标签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分隔符)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食品通则》不适用于散装食品、现制现售食品、食品储运包装以及食用农产品的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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